根据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〉的通知》(粤交港函〔2019〕1045号)要求,自2019年4月9日,港口理货业务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,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备案需具备环境、水务等管理部门核发的污染物处理资质。根据新规办理条件,现将2019年度上半年(备案时间截至2019年7月11日)已在我局备案及取消备案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和港口理货企业名单(详见附件)予以公告。
附件:1.珠海市2019年度上半年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和港口理货企业备案名单
2.珠海市2019年度上半年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取消备案名单
珠海市港口管理局
2019年7月19日